办师生成长幸福的教育

法律讲座

来源: 福建省永定第一中学  日期:2005-09-21  点击:3726 

(二)通过对《宪法》的学习,促进青少年权利意识的形成。
   
青少年公民的权利意识必须通过对宪法的学习,树立宪法至高无上,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一基本的观念。我们不仅要让青少年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我们更应让青少年懂得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众所周知的是宪法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但这一结论却主要是就国家管理的角度而言,因而与宪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并不完全统一;事实上,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故由此可知,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而且,这也可以从宪法的发展历史和宪法的基本内容中的到证明。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青少年就可以理解到: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地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那我们首先来看看宪法中的基本常识:在宪法中涉及青少年最多的也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人的主要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5条第四款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
、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
、姓名权。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
    4
、肖像权。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5
、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6
、荣誉权。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7
、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
    8
、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
    9
、著作权。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10
、专利权。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
    11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12
、取得国家赔偿权。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国产赔偿的权利。
    13
、宗教信仰自由权。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4
、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
    15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
    16
、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有了权利,那一定就要有义务,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事物的两个方面,是对等的,享受了权利,就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才能保障权利的正确实施。那么涉及青少年的法定义务有那些呢:
   
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
    1
、遵守宪法和法律;
    2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3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
、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
    5
、依法服兵役和纳税;
    6
、计划生育、
    7
、赡养父母等。
  
(三) 学习《民法》,促进平等和契约观念(诚实信用)的形成。
   
人人平等和遵守契约观念的形成必须依赖于《民法》的学习。民法起源于简单商品经济获得相当发展的古代罗马社会。经过人类历史演进的熏陶,民法逐渐成为调整各国不同社会形态下的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从本质上讲,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民法一个重要的特点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平等的主体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过程中,要取得对方的财产就必须支付相应对价,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要受以民法为主的法律的保护,而保护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民事主体间签定合法、有效的契约(即合同)。契约各方在自愿的原则下按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契约必须遵守,契约即是交易各方间必须遵守的法律,这也是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体现。通过学习,我们的青少年将更好地理解和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必须遵守的平等、守约思想。
   
(四) 清除旧的诉讼观念的不良影响,强化诉讼意识,树立新型的诉讼观念。
    
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是刑治主义,同时法律规范是礼法合一,法律精神的原则是宗法伦理。所以从古至今,基于性善天人合一的理念,认为教育是可行的,争讼则是可以避免的。孔子在《论语》中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大意就是说他接受人们的讼案后,并不立即进行审理,而是采取拖延的策略,让人进行自我反省、自我教育,以达到无讼的目的。故而,中国长期以来人们认为争讼是对自然秩序的破坏。相反,没有争讼的社会才是理想、和谐的社会,这一观念在中国人中可谓根深蒂固,人们不愿诉讼,极力避开诉讼。即使到现在,有些人仍然把打官司,特别是当被告看作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一般地,亲人、朋友间如果走进法庭,将矛盾、争议诉诸法律,无论是外界人士眼中还是事实上,亲情、友情必定荡然无存。
   
我们就是要从学习《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诉讼法律入手,着重在受传统诉讼思想影响较少的青少年中更新陈旧的诉讼观念。在我们看来,诉讼不过是使得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的一种常用手段而已。即使是亲友对簿公堂也不是撕开脸皮,抛开情理,而是一种让争端在公开、公平的前提条件下谋求来自第三方独立公正地加以解决的争端解决机制,比之以前的私人调解、裁决等私力救济更加文明和进步。我们要教育青少年将为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视作一种权利,以及捍卫这种权利的正当行为。鼓励青少年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现在和将来的社会实际生活中大胆地运用法律的武器,及时充分地利用诉讼权利,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未雨绸缪或者亡羊补牢。
在这里想讨论一下我过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
    20
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是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立案比例一直较高,约为65%,处于居高不下的局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14—18岁的少年发案率上升较快,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并以侵犯财产型犯罪与性犯罪居多,团伙作案数量剧增。人之初,性本善,这些少年,曾经天真无邪,如同一张白纸,他们的人生座标为什么变得如此扭曲?人生最初暗淡的一笔来自哪里呢?究其青少年犯罪的基因,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更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所致。
   
(一)从犯罪性质看,盗窃犯罪最为突出。许多青少年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又想不劳而获,从小偷、小摸走向盗窃犯罪;其次是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众多;再有者,就是模仿电影电视中的主人翁做案手法,逞英雄,无所顾忌,不故后果挥刀作案,以致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罪行。
   
(二)、从犯罪形式看,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数增多。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浪迹街头,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经常聚集在一起吸烟、酗酒滋事、交流作案经验。有的模仿影视片中的黑社会组织,成立帮派或团伙。值得重视的是,有的少年深受黄色、淫秽音像制品的毒害而不能自拔,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持刀、持械拦截少女实施暴力。
   
(三)从犯罪年段年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我市一名少年犯杀人案,该少年看着手表杀人,计算杀一个人需多长时间,杀完以后还准备杀第二个人。有的少年犯罪手段已经达到智能化、成熟化。作案前周密策划,多次踩点,选择时机,准备作案工具;作案时分工明确,注意配合;有的已会运用反侦察手段;有的一人就犯有数罪,而且情节都比较为严重。
   
(四)从犯罪年龄看,逐渐趋向低龄化。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少年从10—13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
   
(五)从犯罪身份看,辍学少年人数居多。
   
从这些犯罪行为来看,主要的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良动机是产生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凡违背禁止性规范的动机均为不良动机,它可以诱发很多犯罪,成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内在动力,如经不住金钱诱惑的拜金主义会产生贪污、贿赂等犯罪,不劳而获、不思进取、贪图享受的享乐主义可以诱惑青少年去盗窃、抢劫,同态复仇的报复心理可以导致去杀害、伤害别人,不良气习如赌博、吸毒等均可以引发大量刑事案件的发生。
   
2、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文化糟粕的影响。一些黄色书刊的毒害,一些新闻媒体播放的暴力等影视制品的影响,也使得一些青少年效仿而犯罪。
   
4、婚姻、家庭的影响。一些青少年因恋爱、婚姻的不成功,造成与恋人或夫妻反目为仇,进行凶杀强奸等报复,有一些因父母感情不好或离异造成性格孤癖、内向、不好交往、憎恨男性或女性等不正常心态导致犯罪,还有的因父母溺爱,不良影响(如赌博、吸毒等)失足犯罪。
   
5、学校教育的漏洞。当前,有些学校对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和法制教育不够,导致许多青少年学生缺乏正确的理想信念,不知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头脑中没有辨别是非的标准,不懂法、不知法,也就谈不上遵纪守法,这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6、社会影响也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原因。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很容易产生高消费意识盲目膨胀,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一时间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重新抬头,经济收入的差距加大,造成了青少年心理上的不平衡,诱发青少年向往金钱物质,使得一些青少年为获不义之财疯狂作案。
   
从这些原因来看,我们要健康成长,就必须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第二大个问题:懂法。就是说遵纪守法跟青少年自身有什么关系?青少年到底与那些法律法规比较密切?
   
对于学校来说,尽管多数开设了法律课,有的还设有学生心理咨询室,但法律教育、心理教育均停留在讲几堂课的表面化水平上,缺乏对症下药。对一些看似平常的学生间的矛盾冲突可能发展成严重问题的预见性不强,特别是对一些性格特殊、行为异常的学生缺乏具体的监控、矫正措施。我在采访一些犯罪少年时,发现他们的法律意识都很淡薄。在看守所里,一名用刀伤害同学致死的少年还天真地问记者:我什么时候能回家?我的作业还没写完。这说明有相当多的同学还是法盲。那么青少年年常用的法律法规有那些呢?
   
我想,涉及青少年的主要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这么几个方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
    A.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 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现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B.
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吸食、注射毒品;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
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及相应的法规条款规定:
   
严重不良行为表现: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严重不良行为表现: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不良行为表现: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不良行为表现: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客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现任。
   
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多次偷窃。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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