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师生成长幸福的教育

增强法制观念  提高法律素质

来源: 福建省永定第一中学  日期:2004-03-31  点击:5782 

    10月25日,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和团中央联合召开了“全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电视电话会议”,并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进行了布署。这次会议的召开及文件的下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极大关怀,反映了当前加强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本次会议明确提出了加强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是学校全面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推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要求各个学校必须从培养“四有”人才的高度、重视和加强法制教育工作,努力增强广大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和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

    毋庸讳言,当前,在一些学校中,个别青少年缺乏法制观念,甚至违法犯罪,给学校、社会及个人带来了巨大的危害。我们从下面几个案例中可以感受到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危害性,体会到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案例1(以暴抗暴的悲剧)福州某中学高一年段学生×××,因为被本校一位同学敲诈怕了,于是和其他同样被敲诈的同学一起,每人出200元,雇请某中专的中专生为他们出气。2002年4月10日中午,根据事先的商定,在福州某中学附近,敲诈者冯某被拦住了。当时这些中学生只要求教训冯某一下,适可而止,还特别交待不能用刀。但其中一个中专生不知出于什么考虑,仍购买一把刀藏在身上,就是这把刀,导致冯某在打斗中右肝破裂。经福州市公安局鉴定属重伤。目前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摘自《福建法制报》第1958期)

    案例2(一脚踢出万元官司)2001年1月8日,湖南省南县南州中学初二学生薛×第二节下课后,就邀了几位同学一同踢球,他们从操场一直踢到教学区,将球踢到教室不远处时,薛×凌空一脚,足球砸在初一某教室的玻璃上,玻璃碎片正好溅在教室窗下专心看书的女同学何××的眼睛上,……。2001年5月19日,经南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为右眼损伤,矫正视力为0.05,构成八级伤残。益阳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审理,益阳中院认为,薛×作为在校生,应遵守校规校纪,但其违反校规校纪在教学区踢球,并将受害人何××致伤,对何××所受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其赔偿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经益阳中院对此案进行终审判决,由薛×赔偿22547元。(摘自《少年与法》)

    案例3(建色情网站,判10年徒刑)冯志兴今年只有21岁,是广州某中专的一名学生。从2000年1月23日开始,他利用郑州市商都信息港提供的主页链接,通过他本人在网易申请的域名进入该色情主页所链接的广告,收取广告商的广告费282元,到2000年3月4日被查封时,冯志兴制作的色情网站已被10730人次浏览。在10月22日的法庭审理中,一审法院认为,冯志兴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摘自《福建法制报》第1954期)

    守法是公民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它要求公民要有知法、懂法、守法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这是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每个社会成员如果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不遵守法律,不懂得维护宪法的尊严,那就不能说是一个文明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

     贯彻国家四部委联合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及下发的文件精神,就是要求广大青少年努力做到下面几点:(1)要增强学法、守法的自觉性。通过宪法的学习,懂得作为公民依法可以享有的各种权利和对国家社会应尽的义务。通过民事法律制度的学习,懂得自己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使自己从小就有一定的社会和家庭责任感。通过《未保法》的学习,使自己体会到国家对青少年的关怀和保护,增强自己对国家、社会的感情和热爱。(2)要增强“守规则”的意识,养成“守规则”的良好习惯。上级教育部门规定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是学生的“法律文件”,是国家对青少年最最基本的要求,同学们必须不折不扣地、自觉地逐条遵守。

    守法,是道德责任的底线,一个不守法的人,必定是不道德的人。守法,是每个公民必备的道德品质,是现代社会生活对每个公民基本要求。希望全体同学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争做一个守法、护法的好公民。

 

 

扫一扫关注我们
联系我们
0597-5839627

联系人:校办室

邮件:ydyzxbs@126.com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龙岗巷23号

永定第一中学 版权所有 闽ICP备05016764号-2